对于烟草控制,总有片面化、绝对化、扩大化的观点和倾向,全面禁烟一直大有市场,鼓噪全面禁烟的声音不绝于耳。在支持者眼里,吸烟具有侵犯性、二手烟损害身体健康都是最充分的理由,也是最具正义感的道德优势,控烟只是一个折中甚至过于妥协的选择,只有100%无烟环境才是消除二手烟的唯一有效措施。
这样说有错吗?当然没有错。
国家之所以对烟草行业实行专卖体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一条所提出的立法宗旨,“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从根本上说,实行烟草专卖就是为了加强烟草控制。从实践上看,实施烟草专卖体制也是最为有力有效的控烟措施。
2003年11月10日,我国政府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的决议。2006年1月9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近年来,我国积极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的责任和义务,稳步实施《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依法有效推进控烟工作。
尤其是2015年以来,我国控烟工作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国家层面对于控烟高度重视, 2013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两办通知让各级领导干部加入带头禁烟的行列,树立了依法控烟的良好形象,营造了依法控烟的良好氛围。
2017年1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十三五”全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划》。该规划将控烟与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健康素养促进、健康科普、健康促进与教育体系建设工程并列为五大专项行动,从开展宣传教育、推进公共场所控烟、建设无烟卫生计生系统、强化戒烟服务、推动相关部门加大控烟力度五个方面对控烟专项行动做出了安排部署。
目前,控烟成效也已列入“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和“文明城市”的评估指标。全国已有18个城市制定了地方性公共场所控烟的法规、规章,覆盖了我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还有十几个城市正在制定或修订控烟法规,越来越多的城市、机关、企业也主动加入无烟单位的创建活动,社会控烟共识不断提升。
这是我国积极履行控烟公约的有效成果,也是烟草控制的客观实际,但全面禁烟显然脱离了实际,也背离了烟草控制的初衷。
一方面,要正视需求的客观存在。全面禁烟属于典型的欲速不达,看似最为坚决果断、彻底有效,实则因为缺乏必要的存在基础和实施空间而流于形式、适得其反。一旦全面禁烟之后,就不会有人吸烟了吗?!这样盲目任性有可能带来的结果,不妨回忆一下《沃尔斯特法令》在美国生效之后所带来的混乱与无序。
在禁酒令之前,舆论界强烈主张禁酒,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美国已有三分之二的州禁酒,最终到1920年1月2日,禁止酿造和发售酒类的《沃尔斯特法令》生效,形成了全国性的禁酒法令。然而,禁酒令引起了非法酿造、出卖和走私酒类饮料的新的犯罪行为,禁而不止,到1933年国会最终颁布宪法第二十一条修正案正式废止了禁酒令。
2017年,全国共依法查处案值5万元以上假烟案件5980起,同比增长53.96%;查获假烟28.4万件,同比增长58.66%;查获走私烟12.7万件,同比增长12.2%;查获烟丝烟叶1.5万吨,同比增长10.1%;收缴制假烟机383台,同比增长10.69%。这并不是什么需要夸奖的成绩,而是提示了加强烟草专卖的现实必须、任重道远。
另一方面,不能忽视烟草税利对国家财政增收的保证。目前,涉及烟草行业的税种主要有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了缴纳各项税收之外,烟草行业还需缴纳国有资本收益、专项税后利润。我国烟草综合税负高达66.8%,不仅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更远远高于中、低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面对“吸烟有害健康”的道德绑架,烟草税收对国家财政增收的重要性和支撑性,不用夸大,但也不能选择性无视,不低于6%的财税比重任何时候都需要客观现实、通盘考虑。而且,舆论经常性陷入到一种误区,把烟草税利的增长视为维护烟草专卖制度的“护身符”,以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来抹杀烟草专卖制度的现实意义。
尽管全国卷烟消费量从2014年的5099万箱下降到2017年的4737.8万箱,但烟草行业的税利总额稳定增长,从2014年工商税利总额10517.6亿元增加到2017年实现11145.1亿元,增长3.24%,税利总额连续4年超过1万亿元,上缴财政总额连续3年超过1万亿元,烟草专卖制度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国家财政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
更重要的是,在主张自我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权利。
权利意识不仅包括对自我权利的认识,也包括对他人权利的认同和尊重。自我权利的主张以尊重他人权利为前提,尊重他人权利作为权利意识的重要方面,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则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主张。只有尊重他人权利,每个权利人才能真正获得并最终实现自我权利。尊重他人权利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
面对道德指控的咄咄逼人,类似于吸烟、网游这样的享乐时常欠缺底气。对于吸烟这个行为本身,总是被各种外在的抹黑而每隔一段时间,社会版的新闻总会出现似曾相识——只有人物地点少数元素不同的剧情:不同版本的抹黑或者攻击控烟不力,总是用“吸烟有害健康”来搞道德绑架,以此为借口对烟民的合理诉求戴有色眼镜。
事实上,经常被各路专家引以为“借”的西方发达国家,在烟草控制这个问题上有着更为理性和务实的态度,既有对违法行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一面,更有充分尊重、充分保障烟民合法权益的一面。比如:在日本,重要的集会或活动都会设置临时吸烟区,在日本新干线长线列车上也合理设置了吸烟室,而不是一味的全面禁止。
日本樱花观赏区设置的临时吸烟点
日本新干线设置的吸烟室
事实证明,不仅烟草专卖制度是最有力有效的控烟措施,能够有效降低烟草制品危害、减少烟草吸食量,打击假冒伪劣卷烟也是重要的控烟职责,同时也支持并呼吁广大烟民严格执行控烟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不吸烟人群的合法权益。真正需要提防的,一种是以为你好的姿态替你做主,另一种是以戒烟的名义赚你的钱。
所以,巩固和加强烟草专卖制度,依法履行控烟履约职责,不断提高科技创新和科技减害水平,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才是更好的烟草控制。